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 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评选表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评选表彰命名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命名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及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平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是平凉市总工会设立的表彰命名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
第三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的评选表彰命名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带动作用,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加快绿色开放幸福美好新平凉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干部职工。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授予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一线基层集体。对企业中的一线基层集体授予“工人先锋号”;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线基层集体授予“劳动先锋号”,两种荣誉称号属同一等级荣誉。以上荣誉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表彰命名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劳动)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表彰命名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基本条件是:必须体现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获得者应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县(市、区,或相当级别)先进集体、选进个人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一)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上级工会审核同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查、研究确定等程序,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及以上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其负责人还需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申报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所有对象须征求公安、法院、卫健部门意见;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副县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科级干部要从严掌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九条 除召开平凉市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每两年评选表彰命名一次。对在省、市内有重大影响的科教文体和经济社会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劳动竞赛、技能大赛、疫情防控、科技兴市战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表彰命名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如涉及到评选表彰须报经平凉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如评选命名报经平凉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进行。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平凉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或奖章,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县(市、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 对获得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奖励办法,从工资、奖金、培训、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的奖励序列。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获奖集体和个人的政治优势,吸收先进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和发挥先进模范作用。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工人(劳动)先锋号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命名工作在平凉市总工会领导下进行,具体评选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平凉市总工会相关职能部(室)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评选管理制度。
(二)健全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承办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评选表彰命名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关心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与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撤销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章、平凉市工人(劳动)先锋号荣誉,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市直系统工会向平凉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平凉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命名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