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竞赛实施细则(试行)

  • 时间:2022-06-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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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比赛活动持续深入开展,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技术精、作风硬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平凉市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以突出操作技能为重点,开展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赛活动要明确思路、创新方式,以塑造和展示平凉现代产业工人良好形象为目标,优化项目设置,创新竞赛方式,提高办赛水平,有效扩大竞赛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竞赛规则要与全国、省级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竞赛平凉市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市组委会成员单位由平凉市总工会、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凉市科学技术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平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门联合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会,承担全职工技能竞赛统筹部署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市直系统、有关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成立各自的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德彩网概况,负责本地(系统、单位)的技能竞赛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

      职工技能竞赛分为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业务能力竞赛。

  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竞赛四个等级

(一)国家级比赛

1.国家级一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比赛。

2.国家级二类: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机构联合行业主管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比赛。

(二)省级比赛

1.省级一类:由甘肃省总工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职工职业技能比赛省级决赛。

2.省级二类:经甘肃省百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组委会核准,由省级产业(系统)、省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工职业技能比赛。

(三)市级比赛

1.市级一类:经甘肃省百万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活动组委会备案,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市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市级决赛。

2.市级二类:经平凉市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核准,由市直系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平单位、大企业(集团)等牵头举办的全市性职工职业技能比赛。

(四)县(市、区)级比赛

平凉市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备案,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信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县职工职业技能比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组委会负责市级竞赛规划、规程和规则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各县(市、区),市直系统、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平单位企业(集团)展竞赛。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  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同时设立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竞赛计划

第十  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竞赛方案,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  市组委会每年直接或联合有关部门,围绕市上中心工作和重点产业、重大工程举办2(次)以上有规模、有影响的全市性市级一类技能赛;每年联合或委托有关部门、行业举办不少于5场次的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由有意向承办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年度竞赛计划表及竞赛初步方案,上报市组委会办公室对于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方面的要优先考虑。

第十  市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本年度竞赛工种(项目),经市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确定本年度竞赛方案,下发通知确认竞赛工种(项目),各承办单位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  符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项目,原则上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可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抽取。如题库中没有,需要自行出题的竞赛工种(项目),可由竞赛组委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负责命题,命题费按标准在劳务费中支付命题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以技能操作为主、兼顾理论知识考试的原则。命题完成后提交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主办单位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十  竞赛内容由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构成实际操作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个人总成绩由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考试按照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要求采用笔试形式。实际操作考试根据比赛规则,选手通过抽签选取场次及工位,佩戴参赛证,按照试题要求进行操作。需要保密的,严格按照工件(明码、暗码)等保密要求进行保密处理,裁判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判工作。

第十  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设备、场地,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  竞赛前按照竞赛要求,对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工件的检测设备)、原材料、配套设施及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检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竞赛现场要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对参与竞赛记录、设备维护、运送工具和材料,以及提供其必要服务的辅助工作人员,要进行赛前培训。

第十  国家级、省级的预赛以及市级竞赛均要成立裁判组(评委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种(项目)及竞赛人数的不同要求,提出每项竞赛所需的裁判(评委会)人数及候选裁判人员名单。竞赛裁判组(评委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裁判(评委)名单由竞赛组委会从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具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具有高级技师或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中选择确定。裁判组(评委会)设裁判长(主任),负责验收竞赛赛场,召集裁判组(评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有关问题。裁判(评委)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裁判(评委)费用按规定按标准在劳务费中支付

十条  理论考试成绩由裁判组(评委会)组织专家阅卷评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由裁判组(评委会)现场评定。裁判(评委)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对竞赛总成绩并列的选手,应根据其操作技能考试成绩的高低或完成时间的先后等条件,排出前后顺序。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选手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种)、成绩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章 奖励办法

二十一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奖励等次每次不超过每个工种参赛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分别评定为“平凉市技术能手”、“平凉市技术标兵”、“平凉市优秀选手”,各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级二类竞赛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市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技能竞赛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共同筹集。市级一类大赛,由市总工会直接承办的,提出预算、决算,经党组会议审定后,实报实销;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根据比赛工种(项目)、参赛面、参赛规模等情况,原则上给予6—15万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参赛选手的食宿、材料购置、场地租赁、命题制卷、评委费以及奖金发放等必需支出;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市级二类大赛,由市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根据比赛规模、参赛人数等情况给予2—3万元的经费补助。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由承办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资金支付明细表等相关证明资料,经法保部、财资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后拨付。

组队参加全国、省级各类竞赛,所产生的食宿、交通、材料购置、务工补贴等费用,按规定按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技能竞赛经费要从年初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符合科学、合理、规范、节约的原则。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专家及工作人员劳务费、办公费、交通费、场地租用费、材料损耗费、选手奖励、竞赛宣传费、证书费等。主办或承办单位属财政供单位的,不得用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竞赛宣传

    第二十  各级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和相关单位要重视竞赛宣传工作,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竞赛宣传工作。级竞赛要邀请电视、报、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主要宣传竞赛目的意义、竞赛进展情况包括开(闭)幕式现场宣传报道、竞赛取得的成效、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及先进事迹等。

    第二十  注重做好竞赛总结工作。每次竞赛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并寻找差距,改进不足,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竞赛监督

    第二十  竞赛监督工作由组委会及其办公室和竞赛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竞赛组委会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委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督导、巡考人员,对竞赛进行现场指导、检查、监督,确保竞赛合规、公正、有序、顺利进行。原则上级一、二类竞赛项目决赛均要安排督导、巡考。竞赛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履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附则

第二十九  本细则由市十万职工技能大练兵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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