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和工会组织对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切实做好市级劳模困难补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总工会《甘肃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总工会年度列支的用于帮助解决困难市级劳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市直系统、直属单位工会,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困难劳模的摸底、核实、申报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两部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六条 市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以下健在且保持荣誉的市级劳模:
(一)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省总工会表彰的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七条 本人既是市级劳模又是省级或全国劳模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关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劳模:
(一)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市级职工劳模和离退休劳模;
(二)年纯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年纯收入水平的市级农民劳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两套城镇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劳模:
(一)因劳模本人患重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配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线每年由市总工会核定一次。
职工劳模(含离退休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参考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农民劳模补助标准线参考上年度全市农民年纯收入水平确定。年补助额为劳模年纯收入低于年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一年为计算单位)市级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全部收入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以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年度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人2000元至5000元,劳模本人因患恶性肿瘤、心肌梗塞、严重糖尿病并发症等重大疾病且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可酌情增加。
第四章 申报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劳模本人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市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申报表》,如实反映本人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市级劳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本年度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发票)、病情诊断证明、失业证明、子女就学证明、意外灾害(如突发事件或者实情)鉴定报告等。
(三)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劳资(人事)部门、劳模发放养老金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劳模通过社区、村委会履行相应程序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法保经济部根据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市直系统、直属单位工会,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工会申报情况,提出拟补助金额,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就劳模的受补助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资部向困难劳模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告知有关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完成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后,及时将困难劳模补助资金发放表报送市总工会法保经济部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法保经济部、财资部、经审办应当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市级劳模困难补助工作。劳模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日常管理工作;财资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经审部门每年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机制。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严禁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市总工会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询访等形式,对各单位发放补助金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和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要在全市通报,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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